人類效率協作永續文化發展會

制度憲章與生態協議 · v7.0

文件版本:v7.0 · 發布日期:2026年

適用範圍:本會全體成員、所轄組織(含凌極基金會)及認同本會宗旨之協作制度

文件性質:本會根本法;生態協議部分為本會對協作制度之原則性承諾

v7.0 修訂說明

本版本於 v6.0 基礎上,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社會層面的策略性耗損防護」,並對相關條文進行銜接性修訂。核心變更如下:

序言:效率、永續與徹底的選擇自由

本會定名為「人類效率協作永續文化發展會」,以促進跨域協作、推動永續發展為宗旨。本憲章為本會之最高法源。

本會確立「人類整體之長久利益」為最高價值指引。我們認識到,長久利益的實現,不僅依賴協作效率,更仰賴一個能讓多元制度——包含那些我們可能不認同的制度——自由誕生、演化、競爭與消亡的生態。生態的活力,源於選擇的自由,而非標準的統一。

為此,本會在全體成員平等協作的基礎上,向所有制度承諾一套最根本的互動原則。本會不定義何謂「良好生活」或「基本人權」,不充當任何制度內部規則的仲裁者。本會僅確保制度誕生的土壤存在,以及個體在不同制度間選擇與流動的權利不被阻斷。

第一篇:總則與規範位階

第二篇:本會內部互動守則

本章僅規範成員在本會公共空間(全體會議、共享平台等)內的互動,並不構成對任何本會所轄協作制度內部規則的規範或限制。制度內部允許何種行為,由該制度成員自行決定。

成員亦可利用本制度之規則進行策略性操作,包括但不限於反覆退出與再加入(俗稱「卡BUG」)。此類行為在本會層級完全被允許,不構成違規。

自由的終極邊界,包含選擇不自由的自由;規則的終極邊界,包含被策略性運用的可能。能夠處理此類風險,是制度自身的責任,而非本會的責任。一個無法防範或承受規則被策略性運用的制度,將在演化中被淘汰——這正是制度生態進行優勝劣汰的自然機制。

第三篇:制度生態協議——本會對協作制度的根本承諾

本篇為本會存在之目的與不可動搖之基石。

第八條 · 創世自由

任何個體或群體,均有權建立協作制度。宣告規則、建立貨幣、設計治理模型——無需本會審核或授權。本會不得阻止任何制度的誕生,不論其內部規則為何。

第九條 · 退出自由

任何個體均有權離開任何制度。制度不得扣留個人於本會架構下可攜帶之資產、不得施加跨制度懲罰。退出成本是衡量制度正當性的唯一有效指標。

第十條 · 分支自由

任何個體或群體均有權複製、修改、重組、衍生任何制度的規則與程式碼,不需同意或付費。制度是種子,不是財產。

第十一條 · 攜帶自由

任何成員均可攜帶其規則工具箱(原則、制度、聲譽、貨幣、身份等)穿越制度邊界。本會承諾建立技術標準,保障工具箱的可攜性與互通性,讓退出成為遷徙,而非歸零。

第十二條 · 歸屬自由

任何成員均可同時歸屬於多個制度,在不同制度中擔任不同角色。不得強制排他性歸屬。

第十三條 · 遺忘自由

任何制度均可自然消亡。沒有制度有義務永遠存在。

第四篇:集體決策、決策集體與慣性共識

第五篇:跨制度價值翻譯層(MCI)

第六篇:制度灰色地帶——部分融合協議

第七篇:量表演化協議

第八篇:成員資格

第九篇:爭議解決與關係調整

第十篇:財產管理與凌極基金會

第十一篇:附則

第三十七條之一 · 社會層面的策略性耗損防護

一、觸發條件:系統偵測到特定行為模式(包括但不限於反覆發起無實質內容的合併請求、短時間內大量提交結構不完整之提案、或其他以耗損演化機制為目的之重複行為),在單位時間內達到預設閾值。「無實質內容」之判定,依可操作之客觀指標,不涉及價值判斷:

二、定性程序:該行為模式是否構成「顯著阻礙生態演化而非促進競爭」,由多數制度按 MCI 加權投票認定。投票門檻為:參與投票制度之加權 MCI 總和,超過全體制度加權 MCI 總和之百分之六十;參與投票制度數量,不少於五個。未達門檻者,不得進入表決程序。

三、表決程序:定性通過後,由任何成員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預設為實例 B₀)發起「策略性耗損防護提案」,經該實例程序表決通過後,對該行為模式施加暫時性「冷卻期」限制。

四、限制措施:冷卻期內,系統對觸發該行為模式之合併請求,自動執行:延緩其審查排程,置於正常合併請求之後;提高其提交之計算成本(如要求附上實際決策數據或模擬結果,方可進入審查隊列);對提交頻率設定上限(如每帳號每日最多一次)。限制之實現方式,為系統對「行為模式特徵簽名」之自動識別,不涉及對任何特定制度或個人之黑名單。

五、自動失效:任何冷卻期限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自動失效。若需延長,須重新發起定性與表決程序。

六、記錄與挑戰:所有實施紀錄應向全體成員公開。任何成員均有權提出挑戰,並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發起解除提案。若被事後認定為誤判,發起定性與表決之成員不承擔懲罰性後果,但該誤判紀錄將作為其未來提案之可信度參考。

七、與既有原則之相容性:本條不限制創世自由、分支自由、退出自由、攜帶自由、歸屬自由或遺忘自由。本條限制的是「合併請求」之濫用行為模式,而非任何制度之內容、思想或價值觀。

第十二篇:創世憲法——不可修改之根本規則

第四十一條 唯一不可修改條款:本條為本會之「引力常數」,任何上層制度設計、政策或決議,均不得與之牴觸。

本條之不可修改性,僅限於本會層級。任何制度、灰色地帶、思想認同共同體,均可依第七篇「量表演化協議」之分叉機制,建立一個「修改了創世憲法的平行本會」,與原本會共存競爭。平行本會不被視為對本條之違反,而是制度生態進行優勝劣汰的自然表現。

本條於本會層級之修改,視為本會之解散與重組。

任何個體或群體,在任何時刻,皆有權創建、複製、攜帶、歸屬、融合、退出或沉積任何內部規則的協作制度;本會及所轄任何制度,不得阻止新的制度誕生,不得對離開者施加跨制度之強制力,亦不得要求個人的排他性歸屬。

本會的存在意義,不是審判制度的優劣,不是定義普世的權利,更不是阻止任何人選擇壓迫。而是確保這片土壤永遠存在——確保當你認為某個制度是地獄時,你永遠可以離開;當你認為某個制度是天堂時,你永遠可以創建。

自由的終極體現,是選擇的自由本身,而非被選擇的結果。而選擇的自由,包含了選擇離開「捍衛選擇自由的制度」的自由——你可以分叉出去,建立一個不承認選擇自由的制度,與原本會競爭。這是自由的最後一重自我指涉:連自由本身,也不能強迫你接受自由。

一句話總結:本會不保障你免受壓迫,不替你定義何謂正義。本會只保證一件事:你永遠擁有選擇的權力,以及隨時可以重新開始的可能。

人類效率協作永續文化發展會 · 制度憲章與生態協議 v7.0 · 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