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效率協作永續文化發展會
制度憲章與生態協議 · v7.0
文件版本:v7.0 · 發布日期:2026年
適用範圍:本會全體成員、所轄組織(含凌極基金會)及認同本會宗旨之協作制度
文件性質:本會根本法;生態協議部分為本會對協作制度之原則性承諾
v7.0 修訂說明
本版本於 v6.0 基礎上,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社會層面的策略性耗損防護」,並對相關條文進行銜接性修訂。核心變更如下:
- 新增社會層防護條款:將技術層的「土壤防護機制」與社會層的「策略性耗損防護」分離,處理不同性質的攻擊行為。
- 補足觸發與定性程序:明確定義「行為模式」的辨識方式、MCI 加權投票門檻、冷卻期的具體措施與自動失效機制。
- 強化與既有條文之銜接:將第三十七條修訂為僅限技術層攻擊,新增條款處理社會層耗損,兩者互不替代。
序言:效率、永續與徹底的選擇自由
本會定名為「人類效率協作永續文化發展會」,以促進跨域協作、推動永續發展為宗旨。本憲章為本會之最高法源。
本會確立「人類整體之長久利益」為最高價值指引。我們認識到,長久利益的實現,不僅依賴協作效率,更仰賴一個能讓多元制度——包含那些我們可能不認同的制度——自由誕生、演化、競爭與消亡的生態。生態的活力,源於選擇的自由,而非標準的統一。
為此,本會在全體成員平等協作的基礎上,向所有制度承諾一套最根本的互動原則。本會不定義何謂「良好生活」或「基本人權」,不充當任何制度內部規則的仲裁者。本會僅確保制度誕生的土壤存在,以及個體在不同制度間選擇與流動的權利不被阻斷。
第一篇:總則與規範位階
- 第一條 憲章效力:本憲章為本會根本法。任何本會之政策、細則、決議或行為,如與本憲章牴觸,概屬無效。
- 第二條 規範位階:本憲章及生態協議 → 量表演化協議(第七篇)→ 凌極基金會組織規程 → 各制度、灰色地帶或共同體自行選用或演化之共識機制實例。
- 第三條 修訂程序:修訂須經全體正式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草案應於表決前至少三十日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二篇:本會內部互動守則
本章僅規範成員在本會公共空間(全體會議、共享平台等)內的互動,並不構成對任何本會所轄協作制度內部規則的規範或限制。制度內部允許何種行為,由該制度成員自行決定。
- 第四條 地位平等:全體正式成員在本會公共事務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之提案權、審議權與決策權。
- 第五條 互動尊重:成員在本會公共空間內應尊重他人表達權利。不得基於其他成員所屬之制度,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貶抑或騷擾。本會保護「我的制度比你的好」之意見自由,但不保護「你是垃圾因為你屬於那個制度」之惡意攻擊。思想與制度之間的競爭,應在理念層面進行,而非透過對個體的羞辱來達成。本會承認,任何制度、任何思想,皆有其存在之價值,無一制度在意義上高於另一制度。本條不對任何制度內部的等級或紀律體系構成限制。
- 第六條 退出與歸屬自由:任何成員均有權隨時退出本會及其所屬制度。本會及所轄制度不得以技術手段扣留成員的個人資產(以可攜帶工具箱為準),或將退出標記為背叛而進行跨制度追懲。
- 第七條 制度選擇自由:成員具有完全的自由,可選擇加入或創建任何內部規則的制度——包括那些允許對其成員施以暴力、脅迫、虐待或系統性霸凌的制度。進入該等制度,是成員在知情下的自願選擇,風險自負。本會對此不作道德評判,亦不提供救援或干預。
成員亦可利用本制度之規則進行策略性操作,包括但不限於反覆退出與再加入(俗稱「卡BUG」)。此類行為在本會層級完全被允許,不構成違規。
自由的終極邊界,包含選擇不自由的自由;規則的終極邊界,包含被策略性運用的可能。能夠處理此類風險,是制度自身的責任,而非本會的責任。一個無法防範或承受規則被策略性運用的制度,將在演化中被淘汰——這正是制度生態進行優勝劣汰的自然機制。
第三篇:制度生態協議——本會對協作制度的根本承諾
本篇為本會存在之目的與不可動搖之基石。
第八條 · 創世自由
任何個體或群體,均有權建立協作制度。宣告規則、建立貨幣、設計治理模型——無需本會審核或授權。本會不得阻止任何制度的誕生,不論其內部規則為何。
第九條 · 退出自由
任何個體均有權離開任何制度。制度不得扣留個人於本會架構下可攜帶之資產、不得施加跨制度懲罰。退出成本是衡量制度正當性的唯一有效指標。
第十條 · 分支自由
任何個體或群體均有權複製、修改、重組、衍生任何制度的規則與程式碼,不需同意或付費。制度是種子,不是財產。
第十一條 · 攜帶自由
任何成員均可攜帶其規則工具箱(原則、制度、聲譽、貨幣、身份等)穿越制度邊界。本會承諾建立技術標準,保障工具箱的可攜性與互通性,讓退出成為遷徙,而非歸零。
第十二條 · 歸屬自由
任何成員均可同時歸屬於多個制度,在不同制度中擔任不同角色。不得強制排他性歸屬。
第十三條 · 遺忘自由
任何制度均可自然消亡。沒有制度有義務永遠存在。
第四篇:集體決策、決策集體與慣性共識
- 第十四條 集體決策原則:本會內部事務,由全體正式成員以平等地位共同決定。
- 第十五條 決策集體:成員可自願組成臨時或常設之「決策集體」,處理特定領域或專案。決策集體之組成、權責與解散,由發起成員提案,經全體成員會議同意後成立。決策集體在其授權範圍內所作決定,效力等同全體會議決議,但任何成員均有權提出復議。
- 第十六條 慣性共識:經充分討論、正式決議或長期實踐無異議形成之共識,構成「慣性共識」,可直接引用,無需重複決策。範例:若已形成「哆啦A夢是藍色」的慣性共識,則在任何相關工作中可直接引用,除非有人主動提出調整。所有慣性共識應記錄於「集體共識庫」,向全體成員開放。
- 一般修正案:因應新資訊或環境變遷,對共識內容進行細部補充或更新,且提案者仍認同該共同體之基本認知框架。此類提案經全體成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後,慣性共識即更新。
- 調整慣性共識決議(退出案):若提案者認為該共識從根本上就是錯誤的,無法在其基礎上繼續協作,則可發起此類決議。此決議一經正式發起,無論最終表決結果為何,提案者即被視為自願選擇退出該制度共同體。這並非懲罰,而是一種清晰的認知分離儀式——當你不再認同我們腳下這片土地的基本認知,你其實已經不屬於這裡。與其爭辯不休,不如帶著你的信念去創建一個新的共同體,那裡有與你相符的慣性共識。原制度共同體可選擇尊重此次分離,或經全體會議決議採納提案內容,但提案者的退出仍屬有效。
第五篇:跨制度價值翻譯層(MCI)
- 第十七條 MCI 定位與可修改性:本會建立並維護多維貢獻指數(MCI),作為跨制度價值翻譯的公共基礎設施,測量並記錄那些在傳統金錢體系中不可見的貢獻——生產、知識、協作、創新、陪伴。MCI 體系之完整設計,詳載於附件一《凌極世界·多維貢獻指數(MCI)體系白皮書》。該白皮書與本篇互為補充,共同構成 MCI 體系之規範基礎。MCI 體系可隨時代變遷與制度演進而修改。其計算公式、權重參數、維度定義及校準機制,均可依第七篇「量表演化協議」進行修改與演化。
- 第十八條 修改程序:任何成員均可依第七篇「量表演化協議」,從 MCI 主線分叉出修改分支,並在測試後發起合併請求,由擁有決策權之主體投票決定是否合併。各協作制度亦可依其內部規則,在 MCI 基礎框架上進行客製化調整,惟其調整後之體系若欲與本會 MCI 互通,須公開其換算邏輯。
- 第十九條 動態匯率與拒絕權:貢獻可透過動態匯率(匯率 = 真實產出 × 活躍度 ÷ 貨幣供給)在不同制度間被部分承認。任何制度保有匯率拒絕權——可隨時停止兌換與連接,保持主權獨立。
第六篇:制度灰色地帶——部分融合協議
- 第二十條 定義:灰色地帶是兩個或多個制度在保留各自獨立性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規則、資源或成員的選擇性共享。它是可逆的、漸進的、有邊界的共生關係。本會提供標準化合約範本及技術基礎設施,但不強制任何制度參與。
- 第二十一條 制度模組化框架:參與灰色地帶的制度,應公開其構成模組的接口規範:治理模組(決策規則、投票機制、權力分配;範例:平方投票法、流動民主、強人政治、全體共識制)、貨幣模組(內部貨幣規則、發行機制、通膨控制;範例:時間貨幣、信用點數、貢獻憑證)、聲譽模組(評價標準、信任積累、信譽記錄;範例:MCI 貢獻指數、屬地聲譽、互評系統)、法律模組(規範制定、爭議仲裁、懲罰機制;範例:社群陪審團、修復式調解、契約法、暴力裁決)、教育模組(學習路徑、技能認證、知識傳承;範例:契約制學習、師徒制、任務導向評估)、資源模組(實體資產管理、設備共享、空間使用;範例:共享研發大樓、工具圖書館、土地信託)。
- 第二十二條 部分融合的三種模式:單向採用(可隨時終止)、雙向協議(任一方可單方面終止)、多邊共生網絡(任一方可單方面退出)。
第七篇:量表演化協議
- 第二十三條 協議定位:本協議是本會唯一的後設規則引擎。它本身不定義任何具體的投票或決策方式,而是定義一套以 Git 為核心的演化機制,用以不斷產出、測試、合併與淘汰各種「共識機制實例」。本協議的核心產出,是一系列可供不同群體選用的「共識機制實例」,包含結構化的推演維度量表、權重分配與計算公式、投票門檻與決策規則、評分邏輯與排序演算法。這些實例是程式碼或 AI 模型可讀寫的結構化文件。每一個實例都是一個獨立的 Git 分支,可被任何制度、灰色地帶、思想認同共同體所採用或再分叉。
- 第二十四條 核心演化流程:本協議以 Git 倉庫的形式運作:主線為本憲章及本協議本身;共識機制分支為從主線分叉出的各種共識機制實例,每個實例有獨立版本號與維護者;提交為對任何共識機制實例的修改;合併請求為當分支上的修改被認為對主線或原實例有價值時,可發起的合併請求。步驟一為分支(創造新共識機制):任何成員或制度,均可從主線或任何既有共識機制實例上,分叉出一個新的分支,在其上設計全新的量表、維度、權重與決策邏輯。步驟二為提交與迭代(機制內部演化):分支的維護者與使用者,在其分支上不斷進行修改與提交,使共識機制向前演化。步驟三為發起合併請求(價值回流):當分支上的共識機制經過實踐驗證,被認為優於原實例時,維護者可向原實例或主線發起合併請求,請求須包含修改內容的詳細說明、修改理由與預期改善效果、使用該機制的實際決策數據或模擬結果、與原實例的兼容性說明。步驟四為合併決策:合併請求的決策權,掌握在那些「擁有他人決策權」的主體手中,包括被其他成員授予特定事務決策權的自然人、被預設了明確決策邏輯的智慧合約或 AI 代理、以及由其內部選用的共識機制決定投票意向的制度共同體。步驟五為合併與版本更新:合併請求獲得足夠代理決策權同意後,即被合併,版本號依序遞增。
- 第二十五條 使用權:任何共識機制實例均可被特定制度、灰色地帶、思想認同共同體、個人直接採用或再分叉。
- 第二十六條 預設選項:實例 B₀ 結構化推演量表(原共識裁決協議;適用於需要深度思考的複雜決策;核心機制為多維度推演,包括可行性、有效性、風險、公平性、長期影響,各以 1–10 分量表評估,引導式評分,個人排序,群體排序回歸計算;此為本會原始共識裁決協議的標準化版本)、B₁ 簡單多數投票(低爭議、需快速決策的事務;一人一票,多數決;最簡潔的民主投票機制)、B₂ 代理投票制(專業事務,成員可委託信任者代為決策;成員可將投票權委託給他人,受託者依委託權重投票;流動民主的基礎實現)、B₃ 共識圓環(小團體、高度信任的協作環境;持續討論至無人反對為止,無正式投票環節;追求完全共識,適合核心決策)。任何成員均可從上述任一實例分叉,創造新的共識機制。
- 第二十七條 自身演化:本協議本身就是 Git 倉庫中的一個文件,任何修改提案都將作為分支和合併請求,經由本協議所定義的程序處理。
第八篇:成員資格
-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自出生起,即可自由選擇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成員。無需測驗,無需審核,無需年齡門檻,無需任何前置條件。本會在成員首次登入系統時,以清晰、簡潔之方式提示:本會不保障任何人權;本會不干預任何制度內部規則;你可隨時退出,攜帶你的工具箱離開;你可自由選擇加入任何制度,包含允許暴力的制度,風險自負;你可利用規則進行策略性操作(卡BUG),本會不負責。此提示僅為資訊揭露,不構成加入條件。成員可選擇跳過,跳過後仍為正式成員,享有完整權利。設計邏輯:門檻的意義,不在於篩選,而在於讓進來的人進來得夠快、夠容易。一個制度的活力,與加入它的摩擦力成反比。有些人需要先加入,才能意識到自己不適合——這不是制度的缺陷,而是制度生態自然淘汰的一部分。退出自由的存在,正是為了讓這個過程無痛。進來了,不喜歡,帶著工具箱離開,去另一個制度,或自己創一個。這就是生態。
- 第二十九條 退出:任何成員均可隨時退出本會,無需任何理由。退出即喪失成員資格及相關權利,但已累積之 MCI 與可攜帶工具箱不受影響。
第九篇:爭議解決與關係調整
- 第三十條:成員間或成員與組織間之一切內部爭議,由爭議雙方共同選定或各自選用一個共識機制實例來處理。若無法達成一致,則預設使用實例 B₀ 進行裁決。
- 第三十一條:若成員行為對本會公共空間之運作造成嚴重干擾,任何成員可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發起「關係調整提案」。經該實例程序通過後執行。此非懲戒,而是本會作為一個協作網絡,對互動關係的自願性調整。被限制者仍可自由加入或創建其他制度。因發起「調整慣性共識決議」而導致之退出,不適用本條之限制,屬於成員自主選擇的認知分離。
第十篇:財產管理與凌極基金會
- 第三十二條:凌極世界旗下財產包括資金、技術專利、軟體程式碼、數據資產、品牌商標、實體設施,及以本會名義創造之集體智慧成果與公共資產。
- 第三十三條:凌極基金會為本會下設之法定財產管理與公共利益執行機構,具獨立運作自主權,核心使命為推動教育、開放知識、公共協作、長期文明研究與資產管理,向全體成員會議負責。
- 第三十四條:凌極基金會應建立透明之財務制度,定期向全體成員公開報告。重大財產處分須經全體成員會議決議通過。任何成員均有權查閱財務紀錄並提出質詢。
- 第三十五條:運用財產時,不得用於設立常設武力機構,或以任何形式將公共財產轉為個人或特定少數人之私有財產。
第十一篇:附則
- 第三十六條 緊急狀態:本會面臨重大危機時,任何成員均可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發起「緊急狀態宣告提案」。該提案經程序通過後,緊急狀態即告成立,得暫時中止部分憲章條文,惟第三篇「制度生態協議」之創世、退出、分支、攜帶、歸屬與遺忘自由,不得中止。緊急狀態之解除,亦須經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程序。緊急狀態期間,任何成員均可發起解除提案。在緊急狀態下,為加速決策,參與決策之成員範圍可由全體成員縮減至特定決策集體,該縮減方案本身須經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程序通過。
- 第三十七條 土壤防護機制(技術層):本條之增訂,須經全體成員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進行投票,通過後方可生效。當本會之技術系統遭受非演化性攻擊時——包括但不限於垃圾請求洪水、惡意分支轟炸、女巫攻擊或其他旨在癱瘓系統運作而非參與制度競爭之行為——任何成員均可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發起「土壤防護提案」。土壤防護提案經程序通過後,可採取之措施包括暫時限制新成員註冊頻率、暫時限制合併請求之提交頻率、暫時提高特定操作之計算成本、其他旨在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之技術性措施。防護措施必須針對系統運作層面之攻擊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於限制任何制度之內容、思想或價值觀;必須設定明確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自動失效,若需延長,須重新發起提案;任何成員均有權對防護措施之必要性提出挑戰,並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發起解除提案;防護措施之實施紀錄,應向全體成員公開。此機制的存在,不是為了保護任何特定制度免於競爭,而是為了保護「競爭本身得以發生的土壤」免於被惡意摧毀。一個能讓制度自由競爭的生態,必須有能力區分「演化性的分支」與「毀滅性的攻擊」——前者是生態活力的來源,後者是對生態本身的威脅。
第三十七條之一 · 社會層面的策略性耗損防護
一、觸發條件:系統偵測到特定行為模式(包括但不限於反覆發起無實質內容的合併請求、短時間內大量提交結構不完整之提案、或其他以耗損演化機制為目的之重複行為),在單位時間內達到預設閾值。「無實質內容」之判定,依可操作之客觀指標,不涉及價值判斷:
- 合併請求之說明文字低於二百字,且未填寫任何結構化必填欄位(如修改理由、預期效果、兼容性說明)。
- 同一帳號或同一制度,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超過十份內容相似度高於百分之九十之合併請求。
- 合併請求被至少三位無利益關係之審查者一致標記為「結構性不完整」。
二、定性程序:該行為模式是否構成「顯著阻礙生態演化而非促進競爭」,由多數制度按 MCI 加權投票認定。投票門檻為:參與投票制度之加權 MCI 總和,超過全體制度加權 MCI 總和之百分之六十;參與投票制度數量,不少於五個。未達門檻者,不得進入表決程序。
三、表決程序:定性通過後,由任何成員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預設為實例 B₀)發起「策略性耗損防護提案」,經該實例程序表決通過後,對該行為模式施加暫時性「冷卻期」限制。
四、限制措施:冷卻期內,系統對觸發該行為模式之合併請求,自動執行:延緩其審查排程,置於正常合併請求之後;提高其提交之計算成本(如要求附上實際決策數據或模擬結果,方可進入審查隊列);對提交頻率設定上限(如每帳號每日最多一次)。限制之實現方式,為系統對「行為模式特徵簽名」之自動識別,不涉及對任何特定制度或個人之黑名單。
五、自動失效:任何冷卻期限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自動失效。若需延長,須重新發起定性與表決程序。
六、記錄與挑戰:所有實施紀錄應向全體成員公開。任何成員均有權提出挑戰,並依既有共識機制實例發起解除提案。若被事後認定為誤判,發起定性與表決之成員不承擔懲罰性後果,但該誤判紀錄將作為其未來提案之可信度參考。
七、與既有原則之相容性:本條不限制創世自由、分支自由、退出自由、攜帶自由、歸屬自由或遺忘自由。本條限制的是「合併請求」之濫用行為模式,而非任何制度之內容、思想或價值觀。
- 第三十八條 權利隸屬機制:在緊急狀態下,任何成員均有權自願將其特定面向之選擇權利,暫時託管予特定對象(某一自然人、某一機器或演算法、某一制度共同體或其決策集體)。託管之範圍必須明確界定,限於特定面向(如資源分配、戰略方向、日常運作等),不得為概括性的全權託管。非緊急狀態下,此託管關係可隨時由原權利人單方面收回或更換託管對象,無需任何理由,亦不需被託管方同意;緊急狀態期間收回或更換時,必須明確提出受託方已違背之具體原則或事項,此要求僅為確保收回行為經過審慎考量,不構成對收回權利的實質限制——只要原權利人主觀認定其已違背,即可收回。核心原則背叛聲明:成員在發起權利託管時,必須以書面明確指出「此託管行為,背叛了我所持有的哪一項核心原則」,此聲明為託管生效之必要條件。範例:我將我的資源分配決策權託管給制度 A 的決策集體,此行為背叛了我「一切決策應由個人自主作出」的核心原則。此聲明之目的,非為阻止託管,而是確保託管者在意識完全清醒的狀態下,認知到自己正在進行一次原則上的交易——以背叛換取效率。此聲明將與託管記錄一同保存,作為該成員日後回溯與反思的依據。緊急狀態結束後,所有託管關係自動終止,權利回歸原權利人。
- 第三十九條 技術故障與數據安全:應建立數據備份與災難復原機制。發生重大數據洩露或系統故障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受影響成員通報。
- 第四十條 生效與過渡:本憲章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篇:創世憲法——不可修改之根本規則
第四十一條 唯一不可修改條款:本條為本會之「引力常數」,任何上層制度設計、政策或決議,均不得與之牴觸。
本條之不可修改性,僅限於本會層級。任何制度、灰色地帶、思想認同共同體,均可依第七篇「量表演化協議」之分叉機制,建立一個「修改了創世憲法的平行本會」,與原本會共存競爭。平行本會不被視為對本條之違反,而是制度生態進行優勝劣汰的自然表現。
本條於本會層級之修改,視為本會之解散與重組。
任何個體或群體,在任何時刻,皆有權創建、複製、攜帶、歸屬、融合、退出或沉積任何內部規則的協作制度;本會及所轄任何制度,不得阻止新的制度誕生,不得對離開者施加跨制度之強制力,亦不得要求個人的排他性歸屬。
本會的存在意義,不是審判制度的優劣,不是定義普世的權利,更不是阻止任何人選擇壓迫。而是確保這片土壤永遠存在——確保當你認為某個制度是地獄時,你永遠可以離開;當你認為某個制度是天堂時,你永遠可以創建。
自由的終極體現,是選擇的自由本身,而非被選擇的結果。而選擇的自由,包含了選擇離開「捍衛選擇自由的制度」的自由——你可以分叉出去,建立一個不承認選擇自由的制度,與原本會競爭。這是自由的最後一重自我指涉:連自由本身,也不能強迫你接受自由。
一句話總結:本會不保障你免受壓迫,不替你定義何謂正義。本會只保證一件事:你永遠擁有選擇的權力,以及隨時可以重新開始的可能。
人類效率協作永續文化發展會 · 制度憲章與生態協議 v7.0 · 終